本合同与预约合同

八、本合同与预约合同

这是根据订立合同是否存有事先约定的关系进行划分的。

1.概念。凡当事人约定将来设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是预约合同,又称预约。凡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是本合同,又称本约。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民法均规定,凡订有预约的,即负有订立本合同的义务;否则,需承担财产责任。例如,《日本民法典》第589条规定:“消费借贷的预约,于日后当事人一方受破产宣告时丧失效力。”在我国,尚没有关于预约合同的明文规定,学术研讨也欠深入。实际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为保证在交易迅速便捷的同时实现交易的安全稳妥,广泛地运用预约为市场经济服务已成为社会的迫切要求和发展趋势。我国实际生活中,将预约仅理解为不受法律约束的意向书、意向协议与预约的法律本意是有较大差异的。预约合同也未必与实践合同相联系,任何一种合同均可预约。(https://www.daowen.com)

2.区分意义。区分这两种合同的意义在于明确其具有不同的订约目的和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