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概念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

居间合同也称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约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支付报酬的合同。[1]在居间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称委托人,另一方称为居间人。(https://www.daowen.com)

依照居间人所负义务内容的不同,居间合同分为两类,一是以报告订约机会为内容,即受他人委托,寻觅并且指示可以与之订约的相对人,此种居间称为“报告居间”或“指示居间”;二是以充任订约媒介为内容,即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撮合双方订约,此种居间称为“媒介居间”。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仅报告订约机会,而由委托人与相对人洽商订约,后者则进而促成双方订约。“在大陆法系民商分立的国家,一般以商法调整媒介订约业务,民法调整报告订约机会的居间关系。在民商合一国家则无此区分。”[2]依《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可以看出,在我国居间合同包括报告订约之机会和为订约之媒介,不作民事商事之区分。此种安排符合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