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条件的合同

一、附条件的合同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根据民法理论上的认识,合同当事人可约定一定的条件作为合同生效或效力消灭的根据。前者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后者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特点:①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或将来必然发生之事实不能作为条件;②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如果在合同中约定所附条件为法定条件,则视为未附条件;③所附条件必须合法;④所附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冲突和矛盾。(https://www.daowen.com)

附条件的合同成立之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也将因条件的成就与否享有一定的利益。为了避免一方当事人以干预条件成就与否的方式影响合同的效力,从而侵害相对方利益以使自己获得利益,《合同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