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优先承租

三、优先承租

在租期内,出租人将出租房屋拆除重建时,可终止合同。但重建房屋仍用于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https://www.daowen.com)

一般地说,出租人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或经营权人),依据城市规划或根据自己切身利益,有权拆除出租房屋。由于出租房屋拆除,作为原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灭失,租赁关系当然终止,原承租人不得无理阻止。但是,拆除重建后的房屋,原出租人仍作为出租用途,在此情况下,法律为保护原承租人的利益,赋予其优先承租权。即在租金、租期、用途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可与原出租人优先重签房屋租赁合同,并且租用房屋的面积一般不少于原租用房屋的面积;事实上,在我国租住公房的承租人在租用房屋拆建时,往往由房管部门(或拆建单位)另外租给房屋,并保证不降低其居住条件,这已成为一种惯例。但是,随着我国房改举措的深入,这种情况越来越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