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承受
2026年01月30日
二、合同承受
合同承受又称为合同转让,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当事人地位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据此规定,合同承受的法律要件包括:
1.合同承受必须经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达成一致协议,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因为概括承受包含了债务的移转,所以,若未经过合同另一方的同意,转让无效。(https://www.daowen.com)
2.被转让的合同应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的一方不存在概括的债权债务,故不发生概括移转。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转让时应遵循法律的规定。
合同承受实为债权移转和债务移转同时发生,因此,《合同法》第89条规定,合同承受的法律效力适用有关债权移转和债务移转效力的规定。但是,须加注意,合同承受并非是债权移转和债务移转的简单相加。在合同承受中,第三人完全取代了合同一方,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所以,第三人的地位优于单纯之合同债权受让人或债务承担人。故而,与合同命运相关的形成权,如解除权、撤销权全部都移转于合同承受人,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完全退出合同关系。另外,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