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保证人的权利
2026年01月30日
六、物上保证人的权利
物上保证人是指提供抵押财产的第三人。抵押担保的功能发挥主要取决于抵押物的价值,而不关心抵押人。因此,在设定抵押时,提供财产的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当抵押人是第三人时,其所处的地位就相当于保证。只是,保证系以保证人的信誉来担保,抵押人是以财产来担保。因而称为物上保证人。
物上保证人在设定抵押权之前,与被担保债务无任何关系。就是抵押权设立之后,也不能从抵押合同中取得任何利益。而抵押权的设立,就意味着可能会处分抵押物。当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而处分抵押物时,物上保证人的抵押人就无端受到财产上的损失。基于对可能造成损失的避免和对造成损失的对价,法律往往赋予抵押人以一定的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这种权利主要有反担保权和求偿权。(https://www.daowen.com)
反担保权即指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权利。在抵押权设立时,物上保证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对抵押责任的承担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反担保的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等。
求偿权又叫追偿权,是指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物上保证人享有的向受益人的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说是物上保证人设立抵押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