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权

一、租赁权

租赁权是指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取得的,对租赁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即在租期内,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在一定条件下还享有处分权(如转租)。并且在这些权利受到第三人妨害时,可以请求排除妨碍。从这方面来讲,承租人享有和所有权人(或经营权人)相同的权利。

租赁合同本属于债的关系,租赁权也本属于债权,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现代各国民法为加强承租人的地位,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大多赋予租赁权一定的物权效力,即租赁权的物权化。这是近代租赁法律规范中的一种新趋势。

租赁权的物权化表现在三个方面:(https://www.daowen.com)

1.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将财产再租给第三人的行为对承租人无效。

2.买卖不能破除租赁。在租期内,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第三人,原租赁合同对于新所有权人继续有效。这一原则与罗马法中“买卖破除租赁”正好相反。它最初在德国民法典中确立,但仅适用于土地租赁。后被各国逐渐采用,并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租赁物,且在适用上不附加任何前提条件。在我国也是如此。《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外,《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此规范在本质上也属于买卖不能破除租赁规则原理的适用。

3.优先购买权,即在租期内,出租人出卖租赁物,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买得租赁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