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不履行抗辩权,指的是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就是我国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立法规定。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取决于双务合同的关联性,即双务合同在成立上的关联性决定了其在履行上也具有关联性。所谓双务合同的关联性,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而双务合同在成立上的关联性就是,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在成立上是同时发生的,即一方债务的不成立或不生效,意味着他方债务也不成立或不生效。由此决定了在债务履行时,原则上要求双方当事人同时进行。进而言之,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履行或已提出履行给付的条件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否则,自己不履行所负义务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在法律上就有悖于公平观念。

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之前,可以将自己的义务履行暂时保留。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留置抗辩权的性质,而与留置权颇为相似。但是,这并不是说法律上设立了留置权后,就可以不要同时履行抗辩权了。事实上,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事权利,不能相互取代,其区别主要有:①两者的根据不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和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产生的前提是在合同当事人一方依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当事人的动产,对方当事人没有支付应付款项时;而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根据则是双务合同中存在的关联性,而与是否占有对方的财产无关。②两者的性质不同。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标的物的权利,具有对抗一切人的效力;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一种对抗权,不具有物权性,权利人仅能以此对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③两者的目的不同。留置权成立的目的是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直接从所留置的财产的变价中优先受偿;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则不在于担保债务履行,而在于促使合同的履行。

(二)确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意义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国立法无不加以规定。我国合同法最终确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①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鼓励合同履行的作用。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想要实现根据合同取得的权利,就得先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对方可以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抗履行,其合同权利也就无法实现。这样,当事人为了实现合同权利,就得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促进合同义务的履行。②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维护交易秩序的作用。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有轻微违约时就拒绝履行自己义务,或以各种理由拒绝对方的履行的情况,这都会妨碍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影响正常的交易秩序。法律通过对同时履行抗辩权进行规定,从而对拒绝履行的权利行使作出严格的限制,避免拒绝履行权的滥用。

(三)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https://www.daowen.com)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实质就是同时履行权,即要求合同另一方同时履行合同义务,其目的仍然是合同的履行。因而,理论上有将其称为“合同履行规则”的。[7]这一实质性权利的行使的保障就是其自身含有的拒绝履行权。通过拒绝履行权的享有来促使同时履行的进行。然而,拒绝履行权一旦行使,合同也就无法继续履行,订立合同的目的也就落空了。这当然不是法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要达到的目的。理论上普遍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这就是: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条件有两层含义:①双务合同;②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因双务合同在履行上的关联性而产生的,因此,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非双务合同所生的债务之间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无偿委托合同、无偿保管合同,其性质为单务合同,均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并且,同时履行抗辩权只在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中存在,并非所有的双务合同中都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的互负债务,是指两项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例如,违约金债务与主债务之间、主给付义务与附随性义务之间就不存在对价关系。[8]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到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债务能同时履行,因此,双务合同中的双方债务必须具有可同时履行性。而债务的可履行性关键就在于履行期的届满。如果一项债务的履行期还未到,债务人就没有必要履行债务,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因此,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所负的债务未到清偿期,或是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到期而另一方的债务还未到期,作为未到期债务的债权人,一方债务人就无权要求对方履行债务,也就不可能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了。同时,也只有均已到清偿期的债务,才可能是履行顺序不分先后的债务。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向另一方请求履行债务时,其自己所负有对价关系的债务未履行的,另一方因此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债务。如果其已履行债务,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不过,请求履行的一方所未履行的债务与另一方所负的债务之间若无对价关系,则另一方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未偿还受托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保管合同,委托人未赔偿保管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都属于违反义务的行为。但一方所违反的这些义务在本质上与他方所负债务之间不形成对价关系,这些义务只是从属性的义务,受托人及保管人都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已经履行,只是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即履行有瑕疵,或是部分履行,或是迟延履行,或是不适当履行,另一方仍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如果一方仅仅只是提出履行债务而还没有具体履行时,另一方也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通过一方可拒绝履行而促使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如果对方所负的债务已丧失了履行的可能性,则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已不可能实现。这时,应依法律关于债务的履行不能的规定来寻求补救,而不存在同时履行的抗辩问题。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对方所负债务可能履行的前提下,方能行使。当然,如果对方当事人履行不能的原因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提出履行的请求,另一方应提出否认其请求权的主张,而不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而仅能使对方请求权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