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委托人的效力
2026年01月30日
二、对于委托人的效力
(一)委托人的权利
1.请求行纪人为其从事贸易活动的权利。
2.要求行纪人按照其指示进行交易的权利。
3.要求行纪人诚信勤勉地为其从事贸易活动的权利。
4.要求行纪人报告、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https://www.daowen.com)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报酬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422条的规定,委托人的报酬支付义务通常以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为条件。如因不可归责于行纪人的事由,致行纪人受托处理的事务不能完结的,委托人应就行纪人已履行的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行纪人已就受托的事务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但因委托人的原因不能履行的,委托人应支付全部报酬。报酬标准一般依照当事人的约定。
2.按约定支付费用的义务。《合同法》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接受行纪人完成的委托事务的后果的义务。《合同法》第420条规定:“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101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101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行纪合同的终止可以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