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意义

五、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意义

现代社会,经济生活成为人类生活的重心之所在,对经济生活的全面保护为法律的当然之责。合同法对当事人合意进行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整,居功甚伟。然传统合同法持实证法学立场,认为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才有合同责任可言。这种观点将合同关系从缔结前阶段及履行后阶段分裂开来,使其成为封闭体系,缔结前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则不得诉诸合同法,侵权法对构成要件要求较高,对缔结合同之际当事人的保护不力,基于保护缔约方利益的现实需要,缔约过失责任应运而生。它除了在其制度领域内完善了当事人的利益保护机制外,对整个合同法的发展也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由于缔约过失责任存在于契约法之中但又不依赖于作为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这种责任与传统的契约责任已判然有别。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影响下,法律的保护范围从有效成立的契约扩及整个契约过程,诚实信用成为从事契约活动的任意当事人所必须恪守的准则,缔约过失责任导致了现代契约中义务的扩张和契约责任的扩大化,对完善法律对现实的规整方面意义深远。(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