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2026年01月30日
六、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这是根据订约人究竟为谁的利益而成立合同来划分的。
1.概念。一般情况下,订约人都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订约,将此称之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但在某种情况下,订约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将此称之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例如,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合同就是典型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https://www.daowen.com)
为本人利益的合同,其权利义务均为本人设定,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则具有明显的不同:①第三人未参加合同的签订,通常却可以享有权利而无须履行义务。因此,此合同的签订也无须事先征得第三人同意或通知第三人。②在合同有效期内,第三人接受该权利的,无须订约人协力便可独立行使,还可直接请求合同相对人给付。据此,第三人通常又称为受益人。③合同成立后,须经第三人同意才对其产生效力。第三人可以接受该权利,也可拒绝接受该权利,若第三人拒绝接受的,该权利归订约人本人享有。
2.区分意义。区分这两种合同的意义在于表明在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第三人在接受权利后便具有了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独立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