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补救措施

四、其他补救措施

其他补救措施,是指《合同法》第111条所规定的情形,即“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理解该条文时,我们应当注意:

1.它适用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标的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情形,属于瑕疵履行的范畴。

2.它适用于对违约责任当事人事先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进行约定,且依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不能确定。(https://www.daowen.com)

3.对于条文中所列举的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补救措施,在适用时没有先后顺序,而是赋予受损害方以选择权,由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地进行选择。

4.根据《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受损害方在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之后,若仍有其他损失的,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