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2026年01月30日
第三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首先,在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中,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义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当一方先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能会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使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遭受损害。虽然,这种损害可以通过违约责任的承担来补救,但当对方当事人根本没有财产可供承担责任时,补救就难以实现。况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其次,就是合同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的约定,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正在履行或还没有履行自己义务时,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已发生不可能届时履行自己义务的恶化状况,也会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带来严重的忧虑。最后,在后履行义务的一方要履行义务时,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还没有履行义务的,也会给后履行义务一方不公平。为了解除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忧虑,鼓励合同履行,法律上确立了履行抗辩制度。对第一种情况,赋予当事人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对第二种情况,赋予当事人以不安抗辩权,对于第三种情况,理论上有称为当事人的后履行抗辩权或称拒绝履行抗辩权。(https://www.daowen.com)
当然,在单务合同中,只有一方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就不存在义务履行时的担忧问题。因此,只有在双务合同中,才存在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实际上均是拒绝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实际上可归入不安抗辩权之中,因此,合同履行的抗辩权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