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原则、公平原则
2026年01月30日
二、平等原则、公平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同等地受法律的约束。这反映在合同法中,就是通过基本原则肯定当事人合同地位平等,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平等协商,肯定合同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因此,在合同关系中不承认特权和特权依托下的身份,“从身份到契约”正是平等原则起作用的结果。合同或契约意味着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由选择,人们可以通过契约,利用对一切社会成员开放的机会,获得自身发展。平等对合同的正常发生与圆满实现至关重要。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本着公正的观念从事合同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平原则实际上是社会道德的观念,是正义的观念,反映了人与人之间应保持一种正当善良的利益关系。在合同法领域中贯彻公平原则,将有助于保障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同时有利于合同纠纷的公平合理的解决,切实保障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的文明道德。(https://www.daowen.com)
上述两项原则除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有过表达外,在《合同法》第3、5条中又被给予了郑重和明确的重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