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如增加或减少标的的数量、推迟原定履行期限、变更交付地点或方式等。

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对合同的内容加以改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法律都一概不允许变更合同。①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如果协商一致自愿变更合同内容,法律一般对此不作硬性禁止。②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如果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得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会造成不公平的后果,那么,变动原合同条款,调整债权债务内容显然也有必要。

(二)合同变更的特征

1.合同变更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关系为前提。合同变更制度设立的目的就在于改变正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如果当事人之间自始并未成立有效的合同关系或原合同关系已经终结,那么也就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约束,无须变更。(https://www.daowen.com)

2.合同变更的对象是合同内容。本书合同变更系采狭义,故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同时合同内容的变更仅指非要素变更,而不包括所有合同要素的变更。所谓要素变更,是指构成合同内容的标的改变,它既包括标的种类的改变,如将钢材买卖改为水泥买卖,又包括合同性质的改变,如借用改为租赁。涉及合同要素的条款变更则成立合同更新,除此之外,合同其他内容的变更则属于非要素变更,包括履行期限、地点、交付方式、标的数量、价格、利息、担保、违约金及合同所附条件的变动等。非要素变动才为合同内容变更,其仅就变更之部分发生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力,而原附着于合同关系上之权利及瑕疵继续存在,并对债权之担保权及抗辩权等从权利亦不产生影响;反之,若为要素变更则发生截然不同之更新的效果,即附着于原债权之上的担保权、撤销权、违约金、利息债权及抗辩权均随原债消灭。可见,区分要素与非要素变更的实际意义很大。我国合同法在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否仅指非要素变更的问题上缺乏规定,今后应该予以明确。

3.合同变更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既存的合同关系因其有效成立而具有法律效力,欲对其加以变更也必须具有合法的根据,即具备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合同关系变更的客观事实。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些客观事实包括: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协商一致修改原合同,此为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因此任何国家的合同法都将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作为引起合同变更的重要法定事实。

(2)法定情况的出现引起合同的变更。引起合同变更的这种情况比较复杂,散见于合同法不同章节的一些条款规定之中,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可引起合同变更;客运合同中旅客可变更运送时间、货运合同托运人可变更货物到达地,等等。

特别值得说明的是,现行《合同法》第五章只规定了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情况。理由在于:其他原因引起的变更,在程序、效力等方面与协议变更存在许多差异,难以概括规定于同一章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