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混同的效力
2026年01月30日
二、混同的效力
混同发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绝对消灭的法律效力,但《合同法》第106条强调规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理论上一般认为,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情况包括:①合同债权为第三人权利的标的,从保护第三人权益出发,混同不发生债权消灭的结果。例如,甲以对乙所享有的债权交付丙为质押。若日后甲与乙合并,为保护质权人丙的利益,则此已交付质押的债权不得消灭。②合同债权的实现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债权亦不得因混同而消灭。例如,甲和乙对丙享有连带债权,甲与丙后来发生合并,但因此连带债权的实现关系到乙的利益,所以,不得因混同而消灭。(https://www.daowen.com)
此外,还存在法律特别规定混同不产生债的消灭效力的例外情况。例如,《银行结算办法》第14条规定,商业汇票,在票据未到期前依背书的方式转让的,票据上所记载的债权债务即使归于一人,票据仍然可以继续流通,即票据所载的债权债务不因混同而消灭,这是为保证票据流通性的需要所作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