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人的义务及责任
2026年01月30日
二、寄存人的义务及责任
与保管人的义务相对应,寄存人负有以下义务及责任:
1.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寄存物有瑕疵或按照寄存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告知有关情况于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寄存物损失的,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但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承担赔偿责任。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依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2.给付报酬的义务。如系有偿保管,寄存人须给付约定报酬。如对报酬约定不明,适用合同约定不明的补缺性规则处理。如寄存人不按照约定给付报酬,除双方约定不得留置寄存物外,保管人可对寄存物行使留置权。(https://www.daowen.com)
3.负担必要费用的义务。若双方当事人未另行约定,寄存人应偿付保管人为保管寄存物支出的必要费用,该必要费用,以能维持寄存物原状为准。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必要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也享有留置权。
4.损害赔偿责任。因寄存物本身的性质或瑕疵造成保管人损害的,负赔偿责任。但在保管人已知寄存物有发生危险的性质或瑕疵时,寄存人可免除赔偿责任。保管人因过失不知上述情形时,寄存人仍不能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