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属问题

四、 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属问题

所谓新的技术成果,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以外派生完成的或者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而不是指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交的咨询报告工作成果。这些新的技术成果产生于两个途径:①受托人基于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派生作出新的技术成果;②委托人在取得受托人咨询报告和工作成果后,进行后续研究开发,利用所掌握的知识取得新的技术成果。

依照合同法规定,处理这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的原则有两条:①谁完成谁拥有,即受托人基于委托人所提供的技术材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受托人。委托人基于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委托人。②法律允许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当事人对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派生完成和后续发展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属和分享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应当说明的是,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不同于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其权利义务内容不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属,一般也不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传授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除合同约定要保密的情况外,都属于公共情报,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利用,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