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
2026年01月30日
■参考资料
1.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韩世远:《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3.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高富平、王连国:《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5.肖建国、肖建华:《委托行纪居间合同》,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注释】
[1]参见《合同法》第424条。(https://www.daowen.com)
[2]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729页。
[3]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5页。
[4]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5页。
[5]曹守晔、孔祥俊、李明良主编:《民事合同理论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216页。
[6]《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8]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载《人民司法》2012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