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变动的履行规则
2026年01月30日
六、价格变动的履行规则
价格变动的履行,是指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政府定价发生调整的,按照何种价格履行的问题。在我国的价格制度中,存在着政府定价和市场价格长期并存的局面。政府定价,是指政府强制性价格,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选择的余地。因而,在政府定价发生调整时,法律应规定一个公平合理的履行价格的确定方法,这就是价格变动的履行规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价格变动的履行规则是以执行政府定价为前提的。如果合同执行的不是政府定价,而是市场价格,则即使价格发生变动,也不能适用“价格变动的履行”规则。因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清楚市场价格是经常变动的。同时,价格变动的履行规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①合同正常履行时的价格变动履行,这时,就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即按照新价执行;②出现违约事项时的价格变动履行,这时,就按照不利于违约方的价格执行,即原价格对违约方不利的,就按原价格执行;新价格对违约方不利的,就按新价格执行。这其实是对违约方的一种处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