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担保的特征

三、合同担保的特征

1.合同担保的从属性,是指合同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合同担保的设立一般是通过约定完成的,设立担保的合同称为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与所担保的债务所在的合同之间的关系是主从关系。即合同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当然,这种从属性并不排除合同担保为将来存在的主债而设立,我国担保法中的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就是为将来存在的主债而设立的担保。但这并不能否认合同担保的从属性。

2.合同担保的补充性,指的是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这种补充性的存在,大大增加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压力,增强了债权人权利实现的可能性。当然,在主债消灭的情况下,补充的义务并不需要实际履行。因此,担保合同与其他合同不同,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不一定要实现。(https://www.daowen.com)

3.合同担保的保障性,是指合同担保是用以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此乃由合同担保制度设立的目的必然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