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负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完全脱离债务关系。此即为狭义的债务承担,实质就是指债务的全部移转。在债务承担法律关系中,接受移转债务的第三人成为新债务人,又称为承担人。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方式
1.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按照这种方式移转债务,其债务于承担合同成立时移转于新债务人,原债务人即被免除债务。可见这种方式实际上包含了债权人对原债务人免除债务的行为,所以,采用这种方式时遵循债务免除的一般规则,通知债务人即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这是各国合同法确立的一般规则。但是,在学理上另有一种观点认为,采用这种方式移转债务应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才能发生效力。[9]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的债务移转形式,今后应予以完善。
2.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10]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合同移转债务,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发生债务移转的效力。因为对债权人来说,债务人的资信状况是债权实现的重要条件。如果不经债权人同意即移转债务,就可能害及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在未取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的履行,同时有权追究债务人相应的违约责任。有学者认为在债权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债务承担合同自动转变为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11]此种观点不符合当事人真正的意思表示,有强加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之嫌,故难言妥当。
免责债务承担一经债权人同意,即发生债务移转的法律效力,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但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债务移转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债务移转才能生效。
(二)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https://www.daowen.com)
根据《合同法》第85、86条的规定,免责债务承担发生债务全部移转的法律效力,内容具体包括:
1.新债务人可以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12]例如甲将向乙支付货款的义务转移于丙。而因为乙所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甲因此对乙享有延期支付货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甲将义务移转于丙后,丙同样享有此项抗辩权。但是,抗辩权必须发生在债务承担前,而且,专属于原债务人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不得享有。如新债务人不得以属于原债务人的债权对债权人主张抵销;不得以合同的解除权、撤销权对抗债权人。
2.债务移转时尚未产生的从债务,随主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13]如利息债务、损害赔偿之债。但在债务移转前已经产生的从债务,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不随同主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此外,专属于原债务人的债务也不得随同主债务移转。例如,甲向乙借款2万元,同时甲允诺还钱时替乙作画一幅以表感谢。后来,甲将归还欠款的义务移转于丙,但作画之义务显然具有人身属性不能随同移转。
3.新债务人不得以对抗原债务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否则,债权人的利益会因为债务移转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而受到损害。例如,甲欠乙5万元货款,后来甲与丙约定,由丙用欠甲的5万元借款归还甲对乙所欠的货款,乙对此表示同意,由此甲的债务移转于丙。但是,甲与丙之间的借款合同后来被判定无效,于此情况下,丙同样要对乙履行债务。因为债权人的利益不得因债务移转以外的原因而受到影响。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此进行规定,《德国民法典》第417条第2款规定“承担人因其承担债务所生的与原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得对抗债权人”,可资立法借鉴。
4.由第三人为债权设定的担保,除担保人继续同意担保外,因债务移转而消灭。但附着于债务之上的留置权以及新债务人自己为债务设定的担保物权理应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