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概念和法律原则。它的主要功能是在市场经济中维护国家、社会的一般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因而在现代民法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国法、德国法、日本法等都有规定。我国现代合同法未使用公序良俗的概念,《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则具体指明了“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内有些学者认为此谓“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其地位作用相当于各国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现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有许多成就和经验,但在商品交换等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损害国家利益和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的丑恶行为,而公序良俗原则的建立,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法制和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法律秩序,抑制合同中不良行径,维护交易的稳妥安全。
公序的含义至今没有统一的解释。有学者认为,公共秩序为国家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有学者认为公序即法秩序。还有学者认为公序分为政治(传统)的公序与经济(现代)的公序等。我国民法学家梁慧星先生在研究了各种学派观点后,认为公共秩序的内容是现行法秩序与现行法秩序的根本原则和根本理念,公共秩序的概念比法秩序的外延更加宽泛。
善良风俗是以道德为核心的概念,是一定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我国通常称为“社会公德”。但善良风俗应注意与另一种具有道德规则的诚实信用区别开来。诚实信用原则发生作用于市场交易中,而善良风俗的本意主要则指性关系和家族关系中的道德准则。(https://www.daowen.com)
公序良俗也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阶段,从政治的公序到经济的公序,从确保对反人伦行为的处理到以保护市场中社会正义为主导,公序良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着协调当事人之间利害冲突,确保健康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的多样化的重要机能,也理所当然地成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类型,从市场交易或商品交换的角度看,主要有:危害国家公序行为类型,如订立违反国家宏观经济或金融调控政策的契约,订立以从事犯罪或帮助犯罪行为为内容的合同等;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如为开设妓院而购买或承租房屋,以非法同居为条件进行财产的转让等;射幸行为类型,即以他人之损失而受偶然利益的行为,如赌博、巨奖销售又未经政府特许的情况;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类型,如过分限制人身自由的契约,以债务人人身作为抵押的合同等;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类型;实行经济垄断与暴利的行为类型;违反消费者、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等等。
由此可见,公序良俗原则除包含对当事人本人法律与道德约束外,更多地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因素,具有十分灵活的特性,尤其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道德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