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间就技术商品的转让而达成的协议。按照国家对转让当事人的管辖权的不同,技术转让可以分为国际技术转让和国内技术转让;按照当事人双方是否将转让对象商品化的不同,可以将技术转让分为有偿技术转让和无偿技术转让;按照转让对象的权利化程序的不同,可以将技术转让分为专利技术转让和技术秘密转让。实践中,规定上述活动中的法律关系的合同也就分化为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国内技术转让合同、有偿技术转让合同、无偿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尽管技术转让合同有多种分类,但作为合同法所确定的技术转让合同一般却具备以下特征:
1.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合同约定的现有的、特定的和权利化的技术成果。这意味着作为技术转让合同标的的技术,必须是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存在的技术。同时,依据转让合同的不同类型,该技术成果还必须是已被相应地设定了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或者技术秘密成果权的技术。技术转让合同的这一特征,使它区别于以尚待研制的技术成果为标的的技术开发合同,也不同于针对一般咨询服务课题提供随机、零星、公开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中涉及权属的转让只能是经济权利,而不包括精神权利。由于技术成果产生的特殊性,致使其权属包括了一般商品所不具备的精神权利。精神权利与人身密不可分,因而是不能放弃和转让的。它一般表现为在技术成果方案上或产品上署名的权利以及获得荣誉证书、奖励证明的权利,这些权属显然是不能作为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的。(https://www.daowen.com)
3.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与履行的实质是技术权益的实现。技术转让合同虽然有其类型的差异,但总体上仍围绕着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许可以及技术秘密权益的转移运作。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转让方履行其交付相关技术权益的义务,受让方则履行其缴纳相应费用的义务,并由此获得申请专利、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乃至获得专利权本身。在这个过程中,技术转让方取得与其所付出劳动和其他投入相应的经济利益,而受让方则通过技术权益的实施完成了技术成果的转化过程。
4.技术转让合同时效的长期性。技术商品是一种知识性、经验性很强的商品,所以,期限的长短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技术转让合同的有效期一般较长。如果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的期限过短,一方面会使转让方无利可图,不愿转让技术,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受让方吸收、消化和掌握该项技术,达不到受让技术的目的。
依照合同法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以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四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