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
1.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下)》,三民书局1981年版。
3.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注释】
[1]周林彬主编:《比较合同法》,兰州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22页。
[2]梁慧星先生持批评的观点,认为现在的合同法用终止来表示消灭,将终止与狭义的解除两种情况合在一起叫做解除,由于概念上的不清楚造成了法律条文在逻辑上的混乱。梁慧星:“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
[3]董安生等编译:《英国商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48~163页。
[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39页。
[5]参见《合同法》第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
[6]周林彬主编:《比较合同法》,兰州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23页。
[7]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3页。
[8]叶林:《违约责任及其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3~204页。(https://www.daowen.com)
[9]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编译:《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56~160页。
[10]《合同法》第95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11]崔建远:“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上篇)”,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3期。
[12]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8页。
[13]韩世远:《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280页。
[1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40号《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5期,其裁判摘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
[15]韩世远:《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274页;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06~607页。
[1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
[17]《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1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
[19]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50页。
[20]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02页。
[21]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92页。
[22]《合同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标的物不适于提存的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