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

缔约过失责任是存在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的责任形态。将其归入违约责任,则当时合同尚未成立或已被撤销,无合同可言,违约责任自无从谈起;将其纳入侵权责任,则缔约过失责任对当事人的注意义务的要求较之侵权领域的注意义务为高。那么,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理论依据何在?

当事人由交易外进入磋商谈判欲缔结合同的阶段,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比陌生人间的关系要密切得多。在此阶段,双方理应互负相应的义务,以免给对方造成损害。此种义务被称为前契约义务,具体内容为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协力、保护、通知、保密等义务,以及禁止欺诈。之所以给当事人设定前契约义务乃源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https://www.daowen.com)

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是因为合同法和侵权法的调整范围存在漏洞,此种漏洞的存在在缔约之际给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造成了危害。为了弥补漏洞,基于民法对民事主体诚实行事、恪守信用的基本要求,为当事人设定前契约义务,并以违反此义务作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由此,缔约过失责任于理论上成为一个自足的体系。在此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成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