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责任
2026年01月30日
二、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责任
赠与人不履行给付义务主要有三种形态:给付迟延、给付不能、加害给付。因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此三种债务不履行形态下的赠与人的责任有如下特点:
1.责任程度较有偿合同为轻,即赠与人仅就其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受赠人负有责任,对轻过失不负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2款,《德国民法典》第521条,《瑞士债法》第248条)。
2.责任范围较有偿合同有时为窄,有时相同。(https://www.daowen.com)
(1)赠与人迟延时,受赠人仅得请求交付赠与物,不得请求迟延利息。当给付迟延,受赠人因迟延受有损害时,对该损害可否请求赔偿?对此,我国《合同法》未有明文规定,参照第189条,应解释为应当赔偿;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则明文规定不得请求赔偿;而德国民法则明文规定可以请求赔偿。
(2)给付不能时,受赠人可请求赠与物之价金(此为各国或地区之通例,我国亦不例外),但对于能否请求因给付不能而遭受的损害,我国《合同法》第189条之规定不甚清楚,将该条与第四审议稿中的第185条对照,可解释为我国合同法不包括此类损害的赔偿,与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不相同。
(3)在加害给付中,对受赠人遭受的固有利益的损害,债法的不完全给付或积极侵害债权责任的一般规定,仍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