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承揽人的效力
承揽合同对承揽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承揽人所应承担的主要义务上,这就是:
1.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这是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在这一义务中,承揽人应依据合同规定,按定作人要求的时间、技术条件、质量等,完成承揽工作,非经定作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技术的要求不合理,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变更,而不能擅自修改。在进行工作期间,应接受定作人的必要监督。在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时,应接受定作人对原材料的检验。在完成工作后,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接受定作人的验收。
2.承揽人应亲自完成工作。承揽合同是基于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信任而产生的。这种信任,或是由于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了解,或是由于承揽人有某种独到的技术或经验,或是由于承揽人有良好的信誉或实力。因此,承揽人应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亲自完成承揽工作。承揽工作可分为主要部分和辅助部分,主要部分是指对工作成果的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部分,辅助部分是指对承揽工作只起辅助作用的部分。对于承揽工作的主要部分,法律要求承揽人必须亲自完成,当然也允许当事人另有约定;对于辅助部分,法律不要求承揽人亲自完成,而可以由承揽人自行决定将其转由第三人完成,但应对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当然,也可由当事人约定辅助部分工作由承揽人亲自完成。未经定作人同意或约定而将承揽工作的主要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不允许承揽工作的辅助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应在承揽合同中明确约定。
3.对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检验、保管和诚实使用义务。对于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负有检验、保管和合理使用的义务。这一义务要求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应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补齐、更换或采取其他补正措施。如果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及时进行检验,就视为所提供的原材料符合要求,因此造成定作物的质量问题或工作成果不能如期交付的,承揽人应承担责任。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应妥善保管,由于保管不善而使其损毁或灭失的,承揽人要负责赔偿损失。承揽人应在进行工作的过程中,诚实地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私自更换,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4.保密义务。承揽人对定作人要求保密的工作,应负保密义务,不得擅自留存工作成果的复制品或技术资料。否则,定作人有权要求销毁或赔偿损失。(https://www.daowen.com)
5.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查,以保证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当然,定作人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不得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6.通知义务。通知义务是指承揽人应将承揽工作中的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定作人。承揽人的通知义务发生在:①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要求时,承揽人应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正;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时,应及时通知定作人;③对非因承揽人原因而造成工作进度减缓或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以便定作人能及时采取补正措施,保证承揽工作的顺利完成。
7.工作成果的交付义务。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是定作人和承揽人订立承揽合同的主要目的,因此承揽合同设立后,承揽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期限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对定作物的附属物如备件、配件、维修工具、图纸、技术资料等,承揽人在交付定作物时应一并交付,并向定作人提供有关的质量证明。对于交付的工作成果,承揽人还负有移转工作成果所有权的义务,并承担对交付的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责任。
8.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两个以上的承揽人共同对定作人完成一项工作时,在承揽合同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共同承揽人应对其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