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存的效力
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债务人)、提存机关和提存受领人(债权人),因而提存的法律后果涉及三方面,分述如下:
(一)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
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的债务提存机关为公证处。提存人按照法定条件申请提存并由提存机关审查接受后,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1.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产生向第三人履行的保管合同关系,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提存性质许可范围内适用有关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如提存机关应妥善保管提存标的物,对于不宜长期保管和已超期保管的物品,提存机关有权拍卖,保存其价款。
2.提存物交付提存后,原则上提存人不得取回提存物,但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26条的规定,两种情况除外:①提存人凭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提存之债已经履行的公证证明,可以取回提存物。②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提存机关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则提存人可以取回提存物。在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情况下,视为未提存。提存物的孳息归提存人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提存机关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物。
(二)在提存人与提存受领人之间
即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所产生的提存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第102、103条的规定,主要为三点:①自提存之日起,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债权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此为提存主要法律效力之所在。②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但债权人下落不明的除外。③标的物提存后,提存物上所附着的利益以及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此规定表明,提存人已成为提存物的所有人及风险负担人。所以,标的物的孳息由债权人所有。(https://www.daowen.com)
(三)在提存受领人与提存机关之间
提存于债权人和提存机关之间所产生的法律效力表现为:
1.提存机关取得对提存物占有的权利,同时负有妥善保管提存物并及时通知债权人领取的义务。
2.提存机关应按法定或约定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未按法定或约定条件给付提存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提存机关负有连带赔偿责任。提存机关不得挪用提存物,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法定的领取期限内,债权人有权随时领取提存物及其孳息。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提存机关根据债务人的要求有权拒绝其领取请求。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时,应当向提存机关支付提存费用。
5.债权人从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领取提存物的,失去提存物的所有权。提存机关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提存物或相应价值上交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