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货运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
货运合同一般经托运人提出运送货物的要约,承运人同意运输的承诺而成立。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要求(《合同法》第289条)。货运合同订立程序通常为:托运人提出要约,并填写托运单交承运人签章,办完托运手续后,承运人应向托运人交付提单或其他提货凭证。无记名提单因交付而转让,记名提单可以背书转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提单,不得转让。(https://www.daowen.com)
合同成立后,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变更到达地或收货人,也可要求中止运输,但应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308条)。此外,由于不可抗力不能正常运输时,承运人可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或改变运输路线,或就近卸存,也可运回起运地,但须告知托运人或收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