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委托开发合同

二、委托开发合同

(一)委托开发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另一方当事人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协议,双方当事人为委托人和研究开发人。一般而言,委托开发合同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它的标的是脑力劳动的创造性成果,而非研究开发方的脑力劳动本身,以此区别于一般承揽合同。

2.委托人通常独立承担风险责任,这也有别于一般承揽合同中风险责任由承揽人承担。

3.它的标的是尚待研究开发或完善的技术成果,以此区别于技术转让合同。

4.研究开发人以自己的名义、技术及劳务独立工作,以此区别于委托合同。

(二)委托人及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

1.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所需的成本,包括设备费、器材费、能源费、试验和试制费、安装和调试费、技术资料费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需的其他费用。除合同约定的以外,委托方应当提供全部研究开发经费,这是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方的主要义务之一。关于研究经费的结算办法,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应当约定。合同中的约定按实际支付的,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委托方应当补充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剩余时,研究开发方应如数返还。合同约定是包干使用的,结余经费归研究开发方所有;不足的经费由研究开发方自行解决。若合同没有约定经费结算办法的,按包干使用处理。

所谓报酬,是指研究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它与研究开发经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研究开发经费是研究开发的投入,而报酬则是委托方取得研究开发成果后,作为合同的“对价”应向研究开发方支付的款项。在委托开发合同中该项报酬可以单列。但如果合同没有单独约定报酬的,应当理解为报酬已包含在研究开发经费中,从研究开发经费的结余中支付。

委托方支付研究经费和报酬通常是在合同订立之后研究开发工作开始履行前进行。但是,也允许当事人根据不同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分批支付或在对方交付工作成果之后支付。(https://www.daowen.com)

(2)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技术开发是通过艰苦的脑力劳动创造出新的知识产品,一切创造活动都是在一定技术上进行的。委托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是研究开发方顺利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实现预期目标的基本保证。如果委托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应尽的义务,研究开发方不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而且对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将不承担任何义务。

(3)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如果由于委托方无故拒绝或延迟接受成果,造成该研究开发成果被合同外第三方以合法的形式善意获取时,或者该成果的使用价值丧失应有的新颖性时,或该成果遭到意外损坏或灭失时,委托方应承担责任。此外,积极实施研究开发方交付的研究成果也是委托方的一项重要义务。尤其是在报酬支付方式采取利润额或销售额分成方式的情况下,委托方拖延技术成果实施期限,将会损害研究开发方的利益。

如果合同中有专门的约定,委托方还有义务向研究开发方提供下列协助:提供研究开发样品、模具;根据应用目的和工艺可能提出明确的技术经济指标;对样品进行加工、测试;对工艺装备的安装、调试和维修,以及组织成果技术鉴定等。

2.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

(1)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因此研究开发人制订研究开发计划是其按期完成技术开发任务的首要义务或前提条件。研究开发计划是指导研究开发方实现委托开发合同确定的预期目标的指导性文件,是研究开发任务的具体步骤和方法。研究开发方根据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计划,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步骤并全面实施。研究开发方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活动,应当自觉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和检查。研究开发计划一般包括下面几方面的内容:项目名称;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现有技术基础和条件;国内外研究情况;主要任务;攻关的目标和内容(包括阶段性目标和最终目标);达到的技术水平,社会经济效益,以及推广应用;研究、试验方法和技术路线;计划进度;所需主要仪器设备和材料;经费概算和经费总额;承担单位和主要技术专家及科技人员等。

(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所谓合理使用有两层含义:①研究开发方按照经费的预算和概算,专款专用;精打细算,严防浪费和超支,保证把研究开发经费用在实处;以最低耗费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应当用于委托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之中,不得挪作他用。当事人还可以在此条款中约定有关购买仪器设备、奖励提成及其限定。②研究开发方有义务向委托方汇报经费支出情况,接受委托方监督。

(3)按期完成研究开发任务,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所谓研究开发成果是指作为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和与其密切相关的技术成果。研究开发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成研究开发成果,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研究开发方交付的研究开发成果和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必须真实、正确、充分、完整,以保证委托方实际应用研究开发成果。当事人可以约定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提交研究开发成果:①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②磁带、磁盘、计算机软件;③动物、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④样品、样机;⑤成套技术设施等。

(4)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委托研究开发的目的,是为了实际应用研究开发的新成果,以促进技术进步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因此,研究开发方不仅要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还有一个重要的义务就是要为委托方提供技术资料和具体的技术指导,如解决技术开发中产生的各种问题,为实施新技术进行必要的人员培训等,从而帮助委托方掌握研究开发成果,使之迅速发挥经济效益。

此外,如果合同中有专门的约定,研究开发方还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如市场预测、价值工程、可行性论证等);对委托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供有关新的技术发展状况的情报资料;协助制定有关操作、工艺规程;提出技术开发总结报告或组织成果技术鉴定;此外,在不妨碍自己研究开发的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有义务接受委托方对自己履行合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

(三)违反委托开发合同的责任

依照委托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的规定,违反委托开发合同主要表现为委托人未按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或未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研究开发人未按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未按期完成研究开发成果或者是未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等,对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责任形式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乃至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个前提是当事人违约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也就是说并非一切违约行为均导致违约责任的发生,只有在违约致使研究开发工作受到影响的情况下,才可适用违约责任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