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情势变更规则

八、情势变更规则

情势变更,顾名思义,指的是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根本的变化。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变化会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结果时,若仍然要求当事人按原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往往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这时,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这种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势发生变化的法律规则,就是情势变更规则。(https://www.daowen.com)

情势变更规则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自20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战争的破坏,战后物价暴涨,通货膨胀十分严重。为了解决战前订立的合同在战后的纠纷,各国学者特别是德国学者借鉴历史上的“情势不变条款”理论,提出了情势变更规则,并被法院采纳作为裁判的理由,直接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原则已成为当代合同法中的一个极富特色的法律原则,为各国所普遍采用。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规定情势变更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已为司法裁判所采用,[6]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所认可,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有明确规定。因此,情势变更规则,既是合同变更或解除的一个法定原因,更是解决合同履行中情势发生变化的一项具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