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返还财产

一、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依订立的合同已交付财产的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有权请求对方返还财产,同时接受财产的当事人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旨在使当事人间的财产关系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前的状况。在早期罗马法的论述中,返还财产是恢复原状的措施之一,后来才独立为一种单独责任形式。

返还财产的构成要件为:①须有原物的存在。若原物已不存在或专有技术、信息资料已被知悉,返还从客观上已为不能,则只能请求赔偿损失。②须有返还的必要。若有过错的一方取得对方财产,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交付财产的一方对返还财产已无必要,或返还财产于双方都不经济或不必要,则可折价补偿。(https://www.daowen.com)

返还财产的范围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①返还原物的,亦应返还原物所生之孳息;②对原物有添附行为的,适用添附返还规则;③对返还财产请求权性质的不同认识也会影响到返还财产的范围。民法理论上有两种见解:其一认为它是债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奉行此观点有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其二认为是物权性质的物上请求权。依不当得利请求权,返还义务仅限于现在的财产,对非因其自身过错而灭失的财产可免责,不负恢复原状的义务;依物上请求权,返还义务应以对方给付时的财产为准。但依立法本意,恢复原状应以合同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基点,故返还财产请求权解释为物上请求权为宜。

此外,返还财产的方式有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之分。如果只有一方给付财产,则受领方有单方返还财产之义务;如果双方互为给付财产的,则双方互为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