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特征
2026年01月30日
二、仓储合同的特征
1.仓储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施并专事仓储保管业的人。由于社会商品的日益丰富,针对不同属性的商品的储存需要,须有满足其需要的仓储设施,同时也出现了懂得储存物保管专门知识的仓储营业人,这也是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结果。
2.仓储合同保管对象为动产。存货人交付保管的只能是能进入仓储设施的动产。不动产的保管不由仓储合同调整。此外,即使有偿为他人保管牲畜、有价证券等,也不是仓储合同,而应属于保管合同。(https://www.daowen.com)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有别于传统保管合同的特征之一就是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因为,现代仓储业如果还以实践合同对待,则于保管人不利。例如,在存货方与保管人达成合意后,保管人一般要腾出仓位,如果存货方不按期交付标的物,按实践合同则保管人不能追究存货方的违约责任,其空仓损失无法得以补偿。故现代民法一般都认为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4.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仓储合同的保管人以营利为目的,故存货方须给付仓储费,与之对价,保管人应尽保管之义务。故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仓储合同的成立可以口头形式成立,也可以书面形式成立。虽然,保管人在接受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时一般要开具仓单,仓单即为合同,但仓单并非合同成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