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思自治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尤其是合同法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它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都有反映。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就是意思自治的法律表现形式。《合同法》第4条中“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内容,则更明确地表达了意思自治的理念。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或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基于其意志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非法干预。该原则的核心是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进行合同活动中对外表达的内心真实意愿即合同自由。这一原则产生和存在的基础须是市场经济,因为在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合同的计划性、行政性占统治地位,意思自治没有生存的空间和意义。所以说,意思自治原则既是合同主体平等法律地位的具体体现,更是从法律的角度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法律保障和赋予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以充分的自主决策权,鼓励他们作为合同主体自主自愿地从事生产和交易活动。(https://www.daowen.com)

意思自治体现于合同法中,包含有两层意思:①在平等的私法关系中,个人取得权利义务应依赖于个人的意志;②个人意思的发生、行使应有其自行决定的自由。《合同法》第8条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无疑意味着允许合同当事人自己制定“法律”,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德。意思自治具体表现在:合同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合同的自由,禁止欺诈、胁迫行为;当事人有选择合同相对人、合同内容和履约方式的自由。这样一来,使当事人通过自己在经济活动中的自由科学决策,达到保障其经济利益充分实现的目的。当然,意思自治不是放弃国家对合同领域的干预,从维护交易安全与公平,维护社会利益和公序良俗的目的出发,国家可以通过相应行政法规的制定对合同进行积极干预,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与管理。这体现了合同自由与社会正义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