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的概念
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又称为概括承受,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权利义务概括地移转给第三人。如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企业整体变卖即发生概括承受的法律后果。(https://www.daowen.com)
总体而言,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包括根据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合同承受,以及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企业合并、财产继承两类。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发生的概括承受,其差别在于:①合同承受中的承受人为任意第三人,法定的概括承受,其承受人为法定第三人。②合同承受须取得承受人及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而法定的概括承受不须征得承受人同意,并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为通知或公告即生效力。基于这些不同,各国民法都将二者分开规定,我国立法亦同。《合同法》在第88、89条规定的是合同承受,另以第90条专门规定当事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移转,以示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