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的履行拒绝
2026年01月30日
二、赠与的履行拒绝
(一)赠与的履行拒绝的含义
我国《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此为赠与的履行拒绝。
(二)构成要件
赠与的履行拒绝,是情势变更规则的体现或适用,其成立有严格的法定条件。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要件有:
1.须赠与人于赠与约定后,尚未履行前,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赠与的履行拒绝,是仅针对尚未履行的赠与才能成立,还是亦可针对已履行的赠与成立,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在德国法上设有赠与人可以自己穷困为由,请求返还赠与物之规定(《德国民法》第528条),但我国《合同法》明文以赠与人尚未履行赠与义务时为限(《合同法》第195条)。(https://www.daowen.com)
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既可表现为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也可表现为消极的支付增加,但其原因是否可归责于赠与人,则在所不问。
2.须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赠与人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这一要件可概括成经济状况的显著恶化,严重影响了赠与人及其家人的生活。
(三)行使及效力
赠与的履行拒绝,是在赠与人对赠与物有紧急需要的情形下法律特别赋予赠与人的一种抗辩权。该权利既可在诉讼外行使,亦可在诉讼中行使,但均须以意思表示为之。该权利一行使,赠与人可不履行给付赠与物的义务而不承担民事责任。
赠与的履行拒绝,仅在赠与义务的履行严重影响赠与人的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限度内才成立。因而如果赠与的部分履行,不会严重影响赠与人的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赠与的履行拒绝仅在赠与的一部分范围内成立,而不及于赠与的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