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作开发合同
(一)合作开发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共同参与研究开发工作的协议。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各方当事人共同研究开发、共同投资、共享成果、共担风险。合作开发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共同的,以合作各方共同参与研究开发为前提。
2.合作各方除投入专业技术力量和现有技术外,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投入一定设备、材料、经费及必要的试验条件。
3.合作开发合同是在共同从事研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包括共同出资、联合经营等合伙或联营关系。
(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https://www.daowen.com)
1.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投资是指合作开发当事人以资金、设备、材料、场地、试验条件、技术情报资料、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等方式对研究开发项目所作的投入。其中若采取资金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折算成相应金额,明确当事人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在技术投资折价时,要防止以次充好和作价过高。同时,当事人以技术投资时,还应当约定因技术产权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条款。应该注意的是“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投资,而不能是某一方当事人进行投资,否则就构成委托开发合同。至于具体的投资方式,则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2.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包括按照约定的计划和分工共同进行或者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研究开发工作,直至完成研究开发项目。具体有三种方式:①各方派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课题组,按照约定的研究开发计划共同参加全部研究开发工作;②各方派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课题组后,按各自的优势,分别进行部分研究开发工作;③各方按协议分别承担研究开发工作的某一部分。在合作开发中,每一方所负责完成的每一部分工作对于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关系到整个研究开发项目的成功与失败。因此,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合同中约定的应尽义务,必须认真履行,以切实保证合作开发项目的完成。
3.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合作开发合同的核心在于,合作开发方以各自的技术力量创造性地共同完成一个研究开发项目,成败的关键是合作各方按合同约定协作配合的状况如何。因此,合作开发各方必须严格履行与其他各方协作配合的义务。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协作配合,都可能导致整个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失败。
(三)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责任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表现为:①不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包括技术投资;②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③不按照合同的约定与其他各方完成协作配合任务。由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上述违约行为,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合同法》第336条对此有相应的规定。此外,当事人一方逾期不进行投资或履行其他义务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还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因此给另一方或其他各方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