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2026年01月30日
五、供用电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变更
在供用电合同的有效期内,当事人可变更合同,但应遵守下述规定:
1.用户增加用电的,应向供电方办理增加用电申请手续,供电局接到申请后,为用户确定增加供电方案,供电方案确定后,按方案实施供电。该供电方案,高压电的有效期为1年,低压电的有效期为3个月,逾期注销,用户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局协商延长。用户增加用电,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局交纳补贴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
2.用户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无条件同意并予办理,但是供电局应根据用户所提的期限,保留原容量,保留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https://www.daowen.com)
3.用户可以向供电局申请,办理暂时停电。但是申请办理暂时停电的,全年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得少于15天,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二)终止
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供用电合同因终约权的行使而终止的只有一种情况,即《全国供用电规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用户连续6个月不用电,也不办理暂停用电手续者,供电局即予销户。再用电时,按新装办理。”在此,有必要提请注意的是,前述供电局在某些情况下所享有的停电权,并不是一种终约权,而是一种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