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体解释
合同文本具有整体性,各条款之间具有相关性。所谓整体解释也可称关联解释,是指对合同各个条款作补充解释,以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确意思。在合同解释中,具体文字的解释毕竟只是一个微观的组成部分,要真正达到把握合同条文所反映的当事人意愿这一目的,还要从宏观出发,综合考虑整个合同各条条文。亦即要将合同作为一个整体去解释,参考合同的前后文去确定某项具体条文、语句的意思,尽量给合同的每个部分、每条条文予以准确含义,否则就违反了不该随意删除合同内容的原则。[32]法官或仲裁员在解释合同书、合同条款时,不仅要对单个条文、字句进行解释,而且要将整个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来确定其每个条款的含义,甚至可以用不同的条款相互进行解释。例如,合同关于价格的约定不清楚,意思无法判断时,解释者可以利用合同中明确的质量条款来解释价格条款,若约定的质量为上等,则可以据此解释价格也是上等,若质量为中等,即可解释价格也是中等。反之亦然,也可以用价格条款来解释质量条款,若关于质量的约定不明,那么合同规定的明确的价格条款就是解释质量条款的参照物。显然,整体解释方法反对抓住合同中某个条款、词句孤立地进行解释。[33]
合同必须整体解释的原则,实际上还涉及合同中各相关条款间的协调(reconciliation)及超越(prevailing)问题。因为,在解释某条具体条文时,要顾及整个合同的其他有关条文,如果前后有矛盾、有冲突,自然就会引出条文优劣,如何协调取舍的考虑了。就合同解释中处理条款间效力比较、优先超越(prevailing overriding)的问题,《英国合同法》认为,局部的、范围较窄的条文超越普遍的、范围较广的条文;手写打字条款优于印就条款(written,typed clauses prevail over printed clauses)。但是,有时要判定两条冲突条款之间谁优先、谁超越也并非易事,往往有一些灰色地带(border line)会导致判案不稳定。[34]在这种尴尬的情况下,法官或仲裁员必将应用其他解释方法。(https://www.daowen.com)
《法国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契约的全部条款得互相解释,以确定每一条款从整个行为所获得的意义。我国《合同法》确立了整体解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