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意抵销
合意抵销即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消灭相互间所负的债务。《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此即为合意抵销的明文规定。
合意抵销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应有之义,法律不应禁止。合意抵销的发生条件、法律后果都应该遵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可以以协议排除法定抵销要件、效力以及其他限制条件的适用。所以,虽然债务种类、品质及履行期限不同,只要当事人愿意,也可以予以抵销。(https://www.daowen.com)
合意抵销是以抵销合同的形式进行的,抵销合同的成立及效力应该符合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以及生效的一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