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违约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违约行为的概念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之实质在于非法侵害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其违法性表现在行为人违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义务。

(二)违约行为的特征(https://www.daowen.com)

违约行为作为一种民事违法行为,它与侵权等民事违法行为相比较,有两个显著的特征:

1.违约行为以成立且生效的合同为前提。违约人和受害人为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约人具有特殊身份,即为合同关系的债务人。只有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承担合法的合同义务时,才可能产生违约行为。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存在合同义务,尽管行为人的行为违法,损害他人的利益,其行为性质只能是侵权。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但因其本身属无效合同,尽管有违反所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行为,亦不构成违约行为,而应按法律直接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处理。

2.违约行为所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对方当事人依据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即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当然,存在合同义务并不当然产生违约行为,如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则双方合同关系消灭,谈不上违约。只有当事人违反其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时,才产生违约行为。因此,违约行为并非直接表现为对法律强制或禁止性规范的违反,而是表现为违反由法律所认可并予以保护的,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