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合同的效力
(一)托运人的义务及责任
1.托运人应如实告知承运人有关收货人名称或姓名或凭指示的收货人、收货地点、货物的性质、重量、数量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遗漏重要情况的,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04条)。
2.按约定时间提交托运货物。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如办理有毒物质运输的审批手续(《合同法》第305条)。
3.托运人应当按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另行协商;若仍不能明确的,可以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合同法》第306条)。
4.危险物品的包装必须依其属性妥善包装并作出危险物的警示标志或标签,并将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同时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应急处置方法。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合同法》第307条和《道路运输条例》第27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5.按约定或法律规定交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二)承运人的义务及责任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并交付收货人。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承运人应当按约定的要求提供合适的运输工具和符合法定条件的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1],接受托运人的货物。承运人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承运人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道路运输条例》第25条)。(https://www.daowen.com)
2.承运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将运送的货物送达目的地。迟延送达,或错发到货地的应无偿将货物运到规定的地点并交付收货人。
3.承运人在接受托运的货物后,在交付收货人之前应妥善保管货物。如不尽保管义务,对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道路运输条例》第26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道路运输条例》第27条)。
4.货物送达目的地后,通知收货人或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在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时,承运人应当请求托运人在相当期限内就货物的处置给予批示。只有当托运人未在此期限内给予批示或批示事实上不能实行时,承运人才可以将货物提存。
5.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造成,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11条)。这说明承运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赔偿责任,当他不能证明其有上述免责事由时,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312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第313条)。承运货物如果是因不可抗力灭失,承运人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请求返还(《合同法》第314条)。即承运人承担运费的风险,托运人承担货物的风险。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主要是:①在货物送达前依有关规定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②货物送达后凭证提取货物。
2.收货人的义务主要是:及时受领货物和交付有关费用。收货人在收到承运人的提货通知后应于规定的时间提取货物;逾期提货的,应支付保管费。收货人在提货时,应将提单或其他提货凭证交还承运人,并与承运人进行交接验收,检验货物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进行。发现货物数量不符或毁损的应在约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完成。
收货人请求承运人赔偿损失的权利自提货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此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