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瑕疵担保责任

三、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为无偿合同,则赠与人所负的担保责任亦应比有偿合同为轻。依各国民法之规定,赠与人原则上不负瑕疵担保责任,只在其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之例外情形下,始负担保责任。

1.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时,应负担保责任,但其负责的范围,仅以赔偿受赠人因瑕疵所生的损害为限。所谓因瑕疵所生之损害,有的国家解释为受赠人误信其无瑕疵而遭受的损害,即信赖利益的损害,而不及于赠与物无瑕疵时所应得利益的赔偿。据此而言,赠与人虽故意不告知瑕疵,但受赠人知有瑕疵时,则不发生因信赖无瑕疵而受损害之问题,赠与人不应负担保责任。因此,赠与人因故意不告知瑕疵,而负担保责任时,另须加上受赠人不知道这一限制条件。此点应是基于赠与合同之无偿性的考虑,而对赠与人之要求比出卖人宽的结果。(https://www.daowen.com)

2.赠与人保证无瑕疵时,应负担保责任。其负责的范围与上述故意不知瑕疵之情形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