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间人的义务

一、居间人的义务

1.如实报告义务。《合同法》第425条第1款规定:“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合同的基本目的在于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居间人的基本义务就是为委托人寻找、联络可与之订约的第三人或从中斡旋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这就要求居间人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据实报告或为媒介,不得欺骗有关当事人,不得隐瞒有关事实。另外,虽然居间人对相对人之信用无担保之义务,但为委托人的利益,他应将所知的对委托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有影响的有关事项或信用状况如实告知委托人。具体而言,在指示性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必须就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如实向有关当事人提供,并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而在媒介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必须向委托人提供相对人的缔约资格、财产状况以及履约能力等信息。

居间人违反如实报告义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6](https://www.daowen.com)

2.尽力的义务。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应积极尽力来促成委托人与相对人的合同。尽管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中没有专门列出尽力义务,但依诚信原则及交易习惯,可推断出居间人应积极尽力促成订约。

3.居间费用承担义务。《合同法》第426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在一般情况下,居间费用由居间人自己承担,在合同促成之后,居间人才能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但若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良好的信任关系,费用的承担方式也可另行约定,这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法律之所以规定居间费用由居间人自己承担,是想事先让居间人承担一定的风险,如果促成合同,那么可取得相应报酬,风险随之化解;如果没能促成合同,就会蒙受居间费用的损失。在这种压力下,居间人必尽忠实之义务,尽力为委托人利益考虑,促成交易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