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2026年01月30日
二、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210条之规定,民间借款合同中的自然人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论采用口头形式还是采用书面方式,均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可见在该借款合同成立后,贷与人并无提供贷款的义务(此种规定与将该借贷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无多大区别)。但是,一旦贷与人提供了借款,借款合同生效。
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内容主要为:
1.借款合同成立、有效后,贷款人按照约定的币种、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义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除外)。
2.贷款人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https://www.daowen.com)
3.借款的利率由当事人商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
4.借款人有展期的权利。借款人提出展期要求的,若贷与人同意的,则借款合同展期。
5.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权利(具体内容同于上述银行借款合同效力的相关内容)。
6.借款人负有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义务;约定有利息的,并应支付利息,未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无偿的借款(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的期限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上述再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合同效力中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