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定作人的效力

二、对定作人的效力

承揽合同对定作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定作人应承担以下主要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零配件、图纸、技术资料的义务。原材料、零配件、图纸、技术资料是保证承揽工作进行所必需的工作资料,如果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的,定作人应及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提供。没有提供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接受工作成果的义务。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验收并接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定作人迟延接受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对于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承揽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当然,如果在验收时发现工作成果有缺陷,定作人可拒绝接受。(https://www.daowen.com)

3.协助义务。因承揽工作的性质,承揽人完成约定义务需要定作人予以协助的,定作人应尽协助义务,因定作人未尽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无法完成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定作人对已支出的费用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4.给付报酬和费用的义务。定作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在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合同中,定作人还应支付承揽人的原材料费用。定作人逾期支付报酬和原材料费用的,承揽人有权要求其支付迟延交付期间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