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其他条款
2026年01月30日
三、合同的其他条款
除了合同法所列举的八种条款,还有两种条款性质较为特殊:①不经当事人协商而当然地成为合同内容的条款;②不经当事人协商不能成为合同内容的条款。前者可称为通常条款,后者可称为偶尔条款。[1]
合同的通常条款一般是由法律或交易惯例所规定的,合同一旦成立,就会成为其中的内容,当事人没有必要协商。例如,买卖合同的卖方负有保证出卖物符合质量规定的义务,这种条款,不必由当事人协商,当然成为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https://www.daowen.com)
合同的偶尔条款与通常条款的意思恰好相反,即不经当事人协商不能成为合同内容的条款。如标的物的特殊包装方法、运输中的特殊要求等。偶尔条款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经济合同法将学说中的偶尔条款纳入“主要条款”范畴。该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此规定并不妥当,已在现行合同法制定时予以废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