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定抵销

二、法定抵销

(一)法定抵销的含义

法定抵销是指两人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主张以自己的债权与对方的债权按对等数额消灭的单方意思表示。其中,用作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或自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例如,甲欠乙房租1万元,乙欠甲诉讼费2万元,双方结算时,甲主张从诉讼费中抵销所欠房租,乙只需交付剩余1万元诉讼费。甲的诉讼费请求权为主动债权,乙的房租请求权为被动债权。

(二)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

据《合同法》第99条规定,[17]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为:

1.须两人互负债务。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相互存在对待之债,可供抵销之用,并且主动债权和被动债权均为合法有效。因此,无效债权、已撤销之债权、所附条件未成就之债权等,均不得为抵销。

2.须双方债务种类相同。依此要件,抵销通常适用于货币以及同种类之债的消灭。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债务,一般不适用抵销的方法。因为以标的种类相同的债务为抵销,债务人的需要均可获得满足。如果双方债务标的种类不同,表明双方需求各异,如果抵销,则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特定需要难以满足。

3.须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抵销实际上就是相互履行,如果以已届清偿期的主动债权与未届清偿期的被动债权为抵销,无异于强求对方提前履行。所以,仅在期限利益专为债务人所设时,债务人才得以未届清偿期的主动债权与对方已届清偿期的被动债权为抵销,因为债务人自己可以主动放弃期限利益。但是,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均可抵销,此为特别法规定的适用抵销的例外情况。

4.须债务之性质可以抵销。学理上称此为抵销的消极要件,即为抵销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按照合同的性质和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得抵销的合同债务,当事人不得主张抵销。禁止抵销的债务具体为:

(1)合同性质决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某些合同债务由其性质决定必须实际履行,否则,就不能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作为债务、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即为此类性质的债务。例如甲与乙在所订立的货运合同中约定,由乙向丙交货。那么,乙不得以甲欠自己的货款为据,向丙主张抵销,并拒绝向丙交付货物。因为若允许乙以所负有的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为抵销,必定会使第三人利益遭受不测之损害。(https://www.daowen.com)

(2)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主要包括:①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例如,《民事诉讼法》第222、223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负担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不得强制执行。所以,列入此范围内的债务,如工资、抚恤金、抚养费等,不得用于抵销。此为保证债务人及其亲属生存之必需。②故意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债务,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例如,甲欠乙1万元借款,意欲赖账。乙为逼迫甲还债,将甲打伤,为此乙应支付甲医疗费6千元,但乙不得以此向甲主张抵销所欠借款。因为若允许乙为抵销,无异于纵容其故意侵权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

(3)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对于依照《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18]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若当事人特别约定排除适用抵销的方式消灭债权,那么即使到期债权符合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也不得予以抵销。

(三)抵销权的行使方法

抵销要件具备,当事人双方都取得抵销权,但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抵销权,也不当然发生抵销的后果。因为抵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由自动债权人一方向对方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无须对方同意。

法律予以特别强调的是抵销权的行使方式。根据《合同法》第99条规定,自动债权人一方应当通知被动债权人一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抵销的效力。抵销的通知不得附条件或期限。因为附条件或期限,会使抵销的效力难以确定,会因此害及他人利益。

依据学理上的看法,抵销属于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单方法律行为,因此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以及意思表示的规定。据此,抵销权行使时还要求抵销人具有行为能力。[19]

(四)抵销的效力

抵销使双方对等数额的债权因抵销而消灭。尚未抵销的部分,债务人仍继续负有履行义务。按照理论上的一致见解,抵销具有溯及力,溯及至抵销权成立之时。因此,抵销权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均可一并抵销消灭。

对于抵销的性质,学理上存在不同的看法。[20]有人认为抵销为清偿或特别清偿;有人认为抵销与留置权、质权性质相同;还有人认为抵销是为法律所许可的债权人自助方法,等等,众说纷纭。其实,抵销是具有独特功能的债的消灭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