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概括移转
2026年01月30日
三、法定的概括移转
《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仅包括当事人合并、分立所引起的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分述如下: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发生合并,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不得以合并为由,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权债务的分配已有约定,则按当事人的约定来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分立后的当事人不得以名称、组织机构或经营范围的变更为由,拒绝接受合同权利或义务。(https://www.daowen.com)
法律规定当事人合并、分立后,原有的债权债务一并概括移转于新的当事人,作此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与当事人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受到损害,保护交易安全。
根据国外民事立法的规定及学理上的共识,法定的债权债务转让和概括移转准用关于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以及合同承受的效力规定,适用中可资参考。